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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 08:05 PM baby;
新聞背後/大牌球員避免流落 合約多註「不得交易」

每個人都有自己喜歡或不喜歡的生活環境,球員也不例外,因此若要避免「流落」到自己不喜歡的城市,大牌球員通常會在合約中加註「不得交易條款」。


所謂不得交易條款分為數種,有些是直接「完全不得交易」,球隊要把球員送到哪裡,都須徵得球員本身同意,對方提出再高的金額、再優渥的合約,球員若不願點頭,最後都只是廢紙一張。


例如A-Rod在遊騎兵時的10年合約,雖然其中有包括不得交易條款,但遊騎兵在徵求他同意後,就得以把他送到洋基。


還有的交易條款是「地區限定」,也就是球員可指定自己不願意去球隊,如最近加入天使的杭特,合約就載明,他不願意去的球隊有紅襪、小熊、老虎、魔鬼魟與藍鳥。白襪強投瓦茲奎茲,則言明他不願意被交易到美聯西區與國聯西區。


而大部分的合約中,大牌球星都會對自己不願意去的球隊保密,像最近交易傳聞炒得沸沸揚揚的山塔納,在他去年贏得塞揚獎後,依照合約他就取得不得交易資格,07、08年他分別可以拒絕交易到大聯盟其中的10、12支球隊,但究竟是哪些球隊,合約中就載明必須保密。


整體而言,要取得「不得交易」的資格,除了球員本身要夠大牌,還得看經紀人的談判手法夠不夠高明,才能讓球員到自己喜歡的地方「安居樂業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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